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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自本(105)年度起,於每年6月底前將前1年度「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查核結果紀錄」函送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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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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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8人
1.依據審計室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105年6月8日審彰縣一字第1050001920號函。 
2.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查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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