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自本(105)年度起,於每年6月底前將前1年度「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查核結果紀錄」函送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6/22~2016/07/22 | 發佈單位: 主計處會計決算科 | 更新日期 2016/06/22 | 瀏覽人數: 78人 1.依據審計室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105年6月8日審彰縣一字第1050001920號函。 2.各機關(基金)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查核結果紀錄格式共3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