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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經費核銷上常見缺失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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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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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57人
1. 領據受領事由、金額填寫錯誤。 
2. 開支之用途未具體敘明,或開支項目與補助計畫所定用途不符或未編列預算。  
3. 財物之規格名稱、數量、單價未填寫,或金額填寫或加總錯誤。 
4. 消耗性物品由設備費補助計畫項下開支。 
5. 未事先辦理請購手續或未經核准即逕行採購。 
6. 同性質財物採購化整為零、分開請購,金額合計達十萬元以上,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請購如屬共同供應契約適用對象,應採共同供應契約,如未採用共同供應契約者,請敘明理由。 
7. 非屬財物採購性質之開支(如:繳交電費、電信費、聘請講師鐘點費、出席費等),應使用動用經費簽簽辦,卻填寫財物請購單陳核。 
8. 採購之品名僅填寫總稱(如:文具),未依採購項目逐項填寫;或填寫總稱、詳如明細表,惟未檢附明細表或清單。  
9. 統一發票或收據日期未填寫,買受人名稱未填寫或未填寫學校名稱;單位、數量、金額填寫或加總錯誤 。  
10.廠商蓋用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惟卻掣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1.收銀機統一發票,僅列印貨品代號,且未檢附明細表或清單者,未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12.因收據或發票遺失,而檢附影本者,未經由原立據人簽章負責與原本相符,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13.收據或發票上有塗改痕跡者,塗改處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14.數機關、數計畫或科目分攤之支付款項,未加具支出分攤表,或支出分攤表金額填寫錯誤、未逐級核章、未依分攤機關或計劃個數之張數編製、未檢附相關憑證影本。  
15.報支特殊項目工作費或津貼等,未檢附核准文件或標準,與行政院頒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其他給與事項,……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給付。」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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