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各機關代理案件,達敘獎標準者,應主動函報本處辦理敘獎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7/08/24~2017/10/31 | 發佈單位: 主計處會計決算科 | 更新日期 2017/08/24 | 瀏覽人數: 56人 1.依據「彰化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平時獎懲補充規定」第四點規定,代理本機關或其他機關主計業務達四週以上,圓滿完成任務者,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1)四週以上未滿四個月,嘉獎一次。 (2)四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嘉獎二次。 (3)八個月以上,記功一次。 2.除本處函文指派代理人之代理案件,於代理事實結束後由本處簽奉處長提報外,其餘代理案件,若達前揭敘獎要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主動函報本處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