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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各機關代理案件,達敘獎標準者,應主動函報本處辦理敘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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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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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6人
1.依據「彰化縣政府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平時獎懲補充規定」第四點規定,代理本機關或其他機關主計業務達四週以上,圓滿完成任務者,依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1)四週以上未滿四個月,嘉獎一次。 
(2)四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嘉獎二次。 
(3)八個月以上,記功一次。 
 
2.除本處函文指派代理人之代理案件,於代理事實結束後由本處簽奉處長提報外,其餘代理案件,若達前揭敘獎要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主動函報本處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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