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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修正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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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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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08人
1.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1月13日主秘文字第1080018947號函。 
2.本次修正內容為: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3.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函、第8條修正條文及「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辦理印信作業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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