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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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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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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8人
一、為行政院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明定各財團法人以捐助及自籌財源辦理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均應列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並自111年4月28日生效,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 
二、上開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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