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5/01~2022/05/07 | 發佈單位: 主計處基金科 | 發佈日期: 杞育霖 分機(04)7532032 | 更新日期 2021/11/15 | 瀏覽人數: 48人 一、為行政院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明定各財團法人以捐助及自籌財源辦理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四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均應列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並自111年4月28日生效,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 二、上開修正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