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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辦理印 信作業參考手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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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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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5人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8月16日院主秘文字第111001390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應機關申請製(換)發印信及發給作業時程需要,修正旨揭參考手冊第4頁附註2:「為求時效,如機關組織法(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之法律為限),已明定首長官職等者,可先行申請印信之製(換)發並發給機關印信,俟考試院核備日起2星期內後補考試院核備函。」及第6頁範例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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