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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四點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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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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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0人
一、行政院修正「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增訂各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機關(構)、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捐助經費者,應配合各機關學校預算妥適編列,另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辦經費者,應核實編列,及第四點增訂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預算業已編列有案者, 應切實相互勾稽,並自112年5月10日生效。 
二、上開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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