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修正案。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9/12/09~2020/01/09 | 發佈單位: 主計處會計決算科 | 發佈日期: 洪進雄 04-7532042 | 更新日期 2019/12/09 | 瀏覽人數: 115人 1.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1月13日主秘文字第1080018947號函。 2.本次修正內容為: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3.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函、第8條修正條文及「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辦理印信作業參考手冊」。